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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促进条例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1-07-30 【实施日期】 2021-10-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3号)


  《河南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促进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7月30日


河南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促进条例


(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章 产业发展促进

  第四章 公共服务保障

  第五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六章 红色基因传承

  第七章 保障监督机制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弘扬革命老区精神,传承红色基因,把革命老区建设得更好,让老区人民过上更好生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革命老区,是指土地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创建的革命根据地。具体名录以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革命老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的为准。


  本条例所称重点革命老区,是指纳入国家革命老区规划范围内的大别山革命老区、太行革命老区。


  ......


  附件:河南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促进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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