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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4项规章的决定_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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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4项规章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4项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4项规章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4项规章的决定》已经2022年1月18日市政府七届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覃伟中

  2022年2月18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4项规章的决定

  经对本市现行有效规章进行清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

  一、《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11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2020年6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1号修正)

  二、《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2002年3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一次修正,2008年10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第二次修正,2010年12月3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第三次修正)

  三、《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2003年5月3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发布)

  四、《深圳市豆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2014年5月3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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