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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七号)
滨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七号)
山东省滨州市人大常委会
滨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七号)
滨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七号)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于2022年2月26日经滨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滨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22年2月26日滨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公 布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 集体行使职权,依照本规则的规定议事。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日期,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五)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稿;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全体代表推选团长、副团长的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临时召集人主持。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小组召集人召集并主持代表小组会议。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有关事项的决定,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在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本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主席团成员在代表中产生。除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外,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不担任主席团成员职务。
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会议应当有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指定其中一人担任全体会议主持人,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大会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主席团的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六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会议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八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办理会议的各项具体事务。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议举行前应当通过选举单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书面请假;会议期间应当由所在代表团向会议秘书处书面请假。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参加选举和表决,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二十一条 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市选举的出席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不是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列席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参照本规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可以根据安排,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会议简报、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会,根据需要设新闻发言人。
会议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代表团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有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会议期间,应当在会议规定的提出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
第二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向会议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地方性法规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一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准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将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但是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在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审查议案,并向主席团提出有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代表联名提出的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经主席团研究决定,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会议秘书处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在会议期间或者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并将答复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会议秘书处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开。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代表对有关工作报告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四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
第四十一条 在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由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并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第四十二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三条 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未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的,处理办法由主席团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市长、副市长的人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人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不同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进行等额选举。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副市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大会全体会议选举时,设秘密写票处。
选举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或者大会执行主席指定的人员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副市长,依照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第五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和表决通过专门委员会成员人选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提出,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或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分别在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须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依照本规则第七章的规定,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须报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罢免和补选本市出席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对本市出席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罢免和补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主席团提出,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七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审查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时候,市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员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五十九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六十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六十二条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六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本市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调查委员会对调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六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六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六十七条 代表在每次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六十八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个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九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和通过专门委员会成员人选,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或者大会执行主席指定的人员当场宣布。
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第七十条 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和通过专门委员会成员人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表决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会议表决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时,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
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的方式,适用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第九章 公布
第七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通过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本市选举的出席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须报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确认其代表资格),由主席团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规定的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由主席团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在《滨州日报》上刊载,并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滨州人大网上刊载。
第七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工作报告,发布的公告,应当及时在《滨州日报》等媒体上公布,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滨州人大网上刊载。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负责解释;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