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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本溪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2001)

【发布部门】本溪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本溪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09-29 【实施日期】 2001-09-29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本溪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
(2001年9月29日)

本溪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本溪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修改为:“城镇个体工商户”。

二、第六条修改为:“市、自治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有关规定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和运营。
社区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第九条修改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工作,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同时增加一款:“应当保证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停发、减发或不按规定及时拨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作为本条第二款。

四、第十条修改为:“按照省级统筹的要求,基本养老保险金实行统一费率、统一征收、统一核算、统一调剂使用和统一管理”。

五、删去第十二条(三)、(四)项。

六、删去第十四条(一)项。

七、第十七条修改为:“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八、第十八条修改为:“企业必须按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数额。由缴费单位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纳手续,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征收缴款书。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九、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企业暂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审批权限批准”。

十、将第二十二条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改为:“社会保险征收机构”。

十一、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企业可以从其闲置的固定资产中划出一部分充抵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变现,变现所得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按国家规定不计征有关税费”。

十二、增加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作为第二十六条。原条例第二十六条依次顺延。

十三、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
(二)本人在职期间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三)缴纳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
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十四、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存入银行的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不计征税、费,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十五、删去第三十六条。

十六、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十七、删去第三十八条。

十八、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按日加收欠缴额的2%。的滞纳金”。

十九、第五十二条(四)项修改为:“擅自改变养老保险基金用途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溪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出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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