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无锡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无锡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6-23 【实施日期】 2004-07-01
【法律话题】 医疗卫生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04年5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6月23日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市、不设区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社会医疗机构开展下列业务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一)计划生育技术、婚前检查、产前检查、鉴别胎儿性别、人工授精、接生;


  (二)传染病、精神病、性病诊疗业务;


  (三)医学整形手术、戒毒。”


  四、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外地执业医师来锡从事诊疗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五、将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医疗机构审核或者评审合格证书;”第(四)项修改为:“上一年医疗服务工作数量、质量、效率和医疗安全等各项统计信息资料。”


  六、将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执业期间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第(五)项修改为:“管理混乱,有章不循,存在事故隐患未得到改进的;”第(六)项修改为:“停业整顿期限未满的。”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