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4-06-28 | 【实施日期】 2004-06-28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5月27日通过,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1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28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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