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4-08-20 | 【实施日期】 2004-08-20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教体文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20日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建立或者撤销国家承认学历的职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以及民办职工学校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建立或者撤销面向社会招生的非民办职工学校和培训机构,分别经县级以上教育、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删去第四十一条。
三、删去第四十二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