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
【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4-09-15 | 【实施日期】 2004-09-15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0号)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4年6月30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8月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15日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作以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三款临潼区之后增加“长安区”。
二、第十九条修改为:“禁止履带式、铁轮式和其他对城市道路有损害的车辆通行。确需通行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同意,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三、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删除。
四、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行政复议法”。
五、将第四十六条“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的规定删除。有关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