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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
【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9-15 【实施日期】 2004-09-15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5号)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4年6月30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8月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15日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西安市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西安市统计管理条例》作以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统计人员应当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统计机构应当对统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

二、将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删除。有关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统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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