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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长沙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15号 【效力级别】设区...
【发布部门】长沙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15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10-10 【实施日期】 2004-10-10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4年8月26日通过,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0月10日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8月26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长沙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议案,决定对《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将其建设方案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改造后,城市供水企业必须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按国家规定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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