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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广州市电信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效力级别】设...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2-18 【实施日期】 2005-02-18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信息通信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2月10日表决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电信管理条例〉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1月19日批准,现予公布。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2月18日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电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12月10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废止《广州市电信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广州市电信管理条例》。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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