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齐齐哈尔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效力...
【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齐齐哈尔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5-04-13 | 【实施日期】 2005-04-13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
齐齐哈尔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渔业管理细则》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齐齐哈尔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自2005年4月13日施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4月13日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齐齐哈尔市渔业管理细则》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齐齐哈尔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齐齐哈尔市渔业管理细则》等五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齐齐哈尔市渔业管理细则
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渔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原渔业许可证即行废止。”
二、齐齐哈尔市燃气管理办法
1、第四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法的组织实施。……”
2、删去第三十三条:“单位用户因故停止使用管道燃气1个月以上,居民用户因故停止使用管道燃气3个月以上,须在停气前3日到燃气经营单位办理停用手续,并由燃气经营单位封闭燃气表具。用户恢复使用时,应在使用前3日向燃气经营单位申请办理恢复用气手续,经同意后开封用气并同时缴纳工本费。
停止使用管道燃气不按上述规定及时报告的,对单位用户按燃气表额定流量,每日收取1小时燃气使用费。对居民用户每月收取5立方米燃气基本费。”
3、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凡运输液化石油气的单位,须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取得资格后,方可运输液化石油气。”
三、齐齐哈尔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
1、删去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技术交易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经技术市场管理工作部门审核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具备机构名称和交易场所;
(二)技术商品经营范围明确;
(三)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并能独立支配的财产和资金。”
2、删去第三十条:“(一)未办理审批、注册登记手续,擅自设立技术经营机构进行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收入、罚款的处罚,责令其补办审批手续;”
四、齐齐哈尔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删去第八条:“申办民营科技企业应向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其资审合格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到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手续,领取民营科技企业证书。
申办特殊专业的民营科技企业,须事先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五、齐齐哈尔市殡葬管理条例
1、删去第二十条:“从事殡葬用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发给的《黑龙江省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准许证》。”
2、删去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迷信殡葬用品或者未取得殡葬用品生产、经营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没收全部成品、半成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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