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南昌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1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5-06-06 | 【实施日期】 2005-06-06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 教体文 |
《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修正案》经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必须征得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修改为“应当征求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二、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确需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该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