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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发布部门】郑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郑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10-17 【实施日期】 2005-11-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制造加工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5年4月28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9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十月十七日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4月28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决定对《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采矿权人临时停业可能超过六个月的,应当自停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将第三十条第二款中的“五年”修改为“两年”。
《郑州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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