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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沈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
【发布部门】沈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06-10 【实施日期】 2006-06-25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的决定
(2006年4月27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6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2006年6月10日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公布 自2006年6月25日起施行)

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沈阳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废止案》,决定自2006年6月25日起废止《沈阳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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