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投诉分工暂行规定》的决定
更新时间:2022-08-15 15:05:37
来源:全球法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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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8-01-19 | 【实施日期】 2008-01-19 |
【法律话题】 争议解决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投诉分工暂行规定》的决定
(2007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7日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2008年1月19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
因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民间纠纷投诉受理分工已作出明确规定,《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投诉分工暂行规定》在实践中已不再适用,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