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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投诉分工暂行规定》的决定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8-01-19 【实施日期】 2008-01-19
【法律话题】 争议解决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投诉分工暂行规定》的决定


(2007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7日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2008年1月19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

  因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民间纠纷投诉受理分工已作出明确规定,《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投诉分工暂行规定》在实践中已不再适用,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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