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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州市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若干规定》的决定(2010)

【发布部门】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0-05-27 【实施日期】 2010-05-27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州市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若干规定》的决定
(2009年12月25日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福州市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的中学、小学、幼儿园的校园现有建设用地和规划预留建设用地。”

二、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学、小学、幼儿园的设置规模,应当按照规划技术规范,根据所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

三、第七条修改为:“建设项目按照规划需要配套建设中学、小学、幼儿园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文件中明确中学、小学、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和权利归属。

规划配套建设的中学、小学、幼儿园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建设项目分期进行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交付使用。

规划配套建设的中学、小学、幼儿园,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本规定修改前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的产权归属,适用当时的规定。”

四、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中学、小学、幼儿园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配套建设中学、小学、幼儿园的投资额百分之十至二十的罚款。”

五、删除第十五条。

六、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删除第十七条。

此外,对依据的法律名称、机构名称、条文顺序及个别文字作了相应调整、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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