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10-07-30 | 【实施日期】 2010-07-30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教体文 |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市、县(市)人民政府和行业组织及大中型企业事业组织建立的职工学校或者培训机构,主要承担本地区、本行业和本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教育任务。
“其他企业事业组织可以采取联合办学或者委托代培的方式完成职工教育任务。”
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计划”部门修改为“发展和改革”部门。
三、删去第三十七条。
四、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不开展职工教育,不制定职工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不按照职工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职工教育,不建立职工培训制度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