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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10)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0-07-30 【实施日期】 2010-07-30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物流仓储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0年4月28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的养护管理。”

二、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县道以上非收费公路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乡道和村道公路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养护工作。收费公路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养护。”

三、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非收费公路养护资金来源于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国家和省市专项补助以及公路路产赔偿费、补偿费中专项用于公路养护的经费。”

四、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款改为第一款,修改为:“市和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非收费公路养护资金年度预算,按照经审定批准的公路养护年度计划和工程进度分期及时足额拨付非收费公路养护资金,对于山区、海岛和欠发达乡(镇)的乡道和村道公路的养护,应当加大养护资金投入。”

五、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公路桥梁下方通道的安全管理,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清理通行障碍,消除公路运行安全隐患。”

六、删去第三十七条。

七、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街道办事处对其管辖区域内乡道和村道的养护管理,依照本条例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职责的规定执行。”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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