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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南宁市青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南宁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19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
【发布部门】南宁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19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3-06-20 【实施日期】 2013-06-20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19号)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南宁市青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宁市青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5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南宁市青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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