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8届]第39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16-12-02 | 【实施日期】 2016-12-02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八届]第三十九号)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廉洁示范区建设的决定》经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16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2月2日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促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廉洁示范区建设的决定
(2016年11月30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以下简称横琴)廉洁示范区建设,营造廉洁的政务环境和社会环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横琴廉洁示范区建设坚持改革创新、惩防并举、公开公正、社会参与原则。
二、横琴管理机构负责廉洁示范区建设工作。
横琴廉政监督机构承担廉洁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
市监察、发展和改革、公安、审计、工商、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廉洁示范区建设的相关工作。
三、横琴建立廉政监督机构协同检察、审判、公安、审计等机关联合惩治腐败机制,实行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工作制度。
四、横琴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建设规范、透明、廉洁政务:
(一)制定行政重大决策目录,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制定并发布行政权力清单,优化政务服务,量化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三)开展规范性文件廉洁性审查;
(四)发展电子政务,建立统一的政务信息公开和查阅平台;
(五)编制并公布涉及企业的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费;
(六)推进市场主体监管方式改革,实行违法风险提示、警告、跟踪监督整改等制度。
五、横琴廉政监督机构、检察机关探索建立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工作规程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备案审查的工作机制,提出预防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落实预防建议,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六、横琴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廉洁风险:
(一)建立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廉情和效能预警评估系统,全程监控廉洁风险;
(二)探索建立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廉洁风险分级审查机制,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
(三)建立和完善工程变更管理制度及在线同步审批监管平台,对设计变更实行在线监管,有效控制项目建设成本;
(四)实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廉洁承诺制度,中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廉洁谈话、廉洁承诺制度;
(五)探索建立建筑工程首席监造人和定期廉洁报告制度;
(六)建立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参与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制度。
七、横琴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所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廉洁建设:
(一)建立企业从业人员薪酬、津贴等收入发放合规性审查制度;
(二)建立企业经营性资产基础管理信息平台;
(三)完善企业重大决策监督机制;
(四)建立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廉洁风险评估机制;
(五)建立重大物资和服务采购、房屋租赁、经营权出让、重大资产处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制度。
八、横琴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履职、廉洁从业:
(一)制定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行为规范;
(二)编制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举债、放贷、从事经营活动等负面行为清单,健全有关制度;
(三)建立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及公示制度;
(四)建立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记录制度;
(五)建立国家工作人员接受公务礼品馈赠的报告及登记上交制度;
(六)建立国家工作人员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主动报告及回避制度;
(七)建立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档案,记录违反廉洁制度受到处分或者处罚等情况,及时进行个人廉洁风险评估和风险提示。
九、横琴探索建立廉洁履职保障激励制度,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勤勉履职、廉洁从业。
十、横琴探索建立保护改革创新、宽容改革失误的容错纠错制度,健全改革创新中失误与腐败行为甄别处理机制,支持改革,遏制腐败。
十一、横琴开展廉洁宣传教育和廉洁文化建设,传播廉洁价值,营造廉洁环境。
十二、横琴建立区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征集、公开、共享和使用制度,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推动横琴与香港、澳门信用信息互认。
十三、横琴加强驻区机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组织在内的廉洁共建,提供预防腐败咨询、廉洁风险评估、预防腐败建议等廉洁指引和服务。
十四、横琴建立二十四小时举报受理机制,畅通举报渠道,依法回复办理结果。
建立保护举报人制度,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横琴发布廉洁建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港澳人士及其他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廉洁示范区建设。
十六、横琴建立廉洁评价体系,引入社会公众评价机制。探索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跟踪监测廉洁示范区建设成效,定期发布横琴廉洁指数。
十七、横琴应当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十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