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济南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17-07-28 | 【实施日期】 2017-07-28 |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2号)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已于2017年6月28日经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17年7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7月28日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
(2017年6月28日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经审议,决定废止《济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