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呼和浩特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
【发布日期】 2017-09-06 | 【实施日期】 2017-09-06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呼和浩特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八号)
呼和浩特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已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9月6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
(2017年4月1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呼和浩特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呼和浩特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否则不能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和验收的依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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