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包头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17-10-27 | 【实施日期】 2017-10-27 |
【法律话题】 商贸服务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0号)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包头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7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0月27日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包头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7年6月28日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1999年7月23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包头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2017年10月27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