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旅游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9届]第8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
【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9届]第8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9-01-19 【实施日期】 2019-03-01
【法律话题】 商贸服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九届〕第八号)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旅游条例〉的决定》已由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30日通过,2019年1月16日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月19日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旅游条例》的决定


(2018年11月30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1月1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请废止《珠海市旅游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珠海市旅游条例》。本决定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2019年3月1日起生效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