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19-08-20 | 【实施日期】 2019-08-20 |
【法律话题】 医疗卫生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公用事业 |
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8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8月20日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9年6月25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经法定程序,本市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行政处罚权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二、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三、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四、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在处置前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并按照核准的内容处置建筑垃圾。”
五、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将建筑垃圾运至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不得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
六、将第六十条中的“还应当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修改为“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七、将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收运的餐厨垃圾交由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将第六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经营单位未采取建筑垃圾管理措施防止尘土飞扬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施工单位、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经营单位未采取建筑垃圾管理措施防止污水流溢、污染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将第六十九条第四项修改为:“(四)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未按照核准的内容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产生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删去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此外,根据我市本轮机构改革方案对条例中涉及的部门名称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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