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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锦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决定(2019)

【发布部门】锦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
【发布部门】锦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9-12-09 【实施日期】 2019-12-09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公用事业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锦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锦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9年9月24日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2月9日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锦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9年9月24日锦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锦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锦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三条。


  二、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按照《辽宁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以及相关规定,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包括申领临时号牌,下同)。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道路行驶。”


  删除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第五款修改为:“驾驶符合登记条件但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补办登记手续,处三十元罚款;驾驶不符合登记条件不予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三、删除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四、删除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十五)项。


  五、第三章“登记”、第四章“道路通行”合并为“登记和道路通行”,作为第三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锦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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