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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柳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柳政规〔2020〕12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发布部门】柳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柳政规〔2020〕12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0-04-26 【实施日期】 2020-04-26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 建筑工程

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市属集团公司:


  现将《关于规范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6日


关于规范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加快柳州市城市建设,促进征地拆迁工作,维护被征收(拆迁)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本办法中所称的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由政府出资建设或政府回购,用于被征收(拆迁)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安置房的建设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设计、综合配套、统筹分配的原则。


  二、关于安置房项目的确定


  (一)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辖区内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的安置需求,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年度安置房项目建设需求。安置房项目建设需求应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套数、户型、选址建议、建设时限等。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根据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的安置房项目建设需求,按照相对集中、片区安置、合理布局的原则,综合考虑安置房项目周边的路网、水、电、气等公共配套设施,提出安置房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经与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会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关于安置房项目的建设


  (一)在通过招拍挂环节取得土地后,安置房项目建设单位与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共同签订《安置房建设和交付合同》。


  (二)安置房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需求,设计完成总体建筑方案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审批。


  (三)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等相关部门要开启“绿色通道”,压缩审批时限,加快安置房项目审批各项手续;市重点办牵头拟订安置房项目的征地拆迁完成时间节点计划和推进工作计划,并加强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协调;安置房项目所在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项目征地拆迁计划优先保障用地,确保净地供应。


  (四)安置房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安置房建设和交付合同》的约定,科学合理确定施工工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安置房建设。


  四、关于安置房项目的交付


  (一)安置房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安置房项目总体建筑方案审批、出具房屋预测绘报告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提交安置房的楼号、房号、面积、户型和数量等要件。


  (二)安置房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房产测绘等手续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提出交接申请,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按合同办理交接手续。


  (三)全市的安置房源纳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的安置房管理信息平台,由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对全市安置房源进行统一管理。


  (四)安置房管理信息平台向各相关单位开放,实现数据互通共享。


  五、关于安置房的回购


  (一)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的需要,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或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回购安置房,安置房的回购价格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地价会审时确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出让公告及竞买文件中明确。


  (二)回购价格之外如因特殊原因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财政局、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制定指导意见。


  (三)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回购安置房的资金由市财政局专项拨付;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回购安置房的资金列入相应项目征拆成本中。


  (四)安置房回购应参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协议,回购方与安置房建设单位在签订后5日内报房产交易所,纳入网签管理。


  六、关于安置房的分配


  需要使用安置房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市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市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征收办等部门,按照优先原地回迁、优先就近安置和优先城区内消化的原则,提出安置房分配使用意见,报市征地拆迁领导小组会议决定。


  七、关于安置房的盘活


  安置房竣工验收备案后空置三年以上或周边地区无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安置需要的,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经向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委托第三方单位按市场价格出售安置房,出售安置房款全额上交市财政,已列入历年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计划未完成分配入住任务的安置房项目除外。


  八、其他


  (一)安置房建设单位未按时按量提供安置房信息及安置房源的,由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提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行政审批局协助暂停办理涉及房源的销售、网签等手续,同时暂停办理涉及土地一级整理委托或暂停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


  (二)在本规定出台前应交未交的安置房,由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交付工作。未按《安置房建设和交付合同》约定交付的套数和面积,不足部分在后续建设项目中予以补足。


  (三)安置房项目列入重大项目进行绩效考核,由市委督查绩效办、市重点办、市国资委、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联合制定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四)本办法适用于各城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范围内的安置房项目建设。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7日印发


  附件下载:


  柳政规〔2020〕12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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