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 【发布文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21-09-29 | 【实施日期】 2021-10-20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
(2013年6月26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5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与民法典不一致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品德、心理、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全面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本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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