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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青岛市城市房产纠纷仲裁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青人发[1997]17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青人发[1997]17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04-04 【实施日期】 1997-04-04
【法律话题】 争议解决 ; 房产建设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 公共管理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青岛市城市房产纠纷仲裁条例》的决定


      (1997年4月4日 青人发〔1997〕17号)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城市房产纠纷仲裁条例〉的决定》。业经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已于1995年9月1日起实施。我市1992年3月1日起施行的《青岛市城市房产纠纷仲裁条例》规定的房产纠纷仲裁案件,已纳入《仲裁法》的调整范围。因此,根据《仲裁法》第七十八条和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废止《青岛市城市房产纠纷仲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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