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闽政[1985]80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闽政[1985]80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已被修改 |
【发布日期】 1985-10-26 | 【实施日期】 1986-01-01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
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
(1985年10月16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1985年10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85]80号公布施行)
第一条 官井洋是我国著名的大黄鱼产卵场。为切实保护大黄鱼资源,加强对官井洋大黄鱼的繁殖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为龟鼻、佛头角、虎屿头、瓦窑前、东埯、大屿、舟子角、东洛岛、可门角、陶沃等地点顺次连线所围的水域。保护区界各点的经纬度附后。
保护区界由福建省人民政府设置“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标志。
第三条 在保护区内,禁止围缯和拖网作业;严禁炸鱼、毒鱼、电力捕鱼、敲□()作业等破坏水产资源的捕鱼方式。
第四条 保护区流动作业的禁渔期为每年的5月1日至5月31日;定置作业的禁渔期为每年的6月16日至9月15日。
第五条 保护区内的渔业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由“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管理站”(以下简称管理站)颁发。
禁渔期间,如确需科研、探捕的,须持有管理站颁发的特别许可证,并悬挂由管理站制定的特殊标志。
第六条 对在保护区内从事渔业生产的,管理站可征收大黄鱼繁殖保护、增殖费。收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禁止向保护区水域排放有害、有毒的污水、油类、油性混合物及其它污染物和废弃物,防止污染水质,危害大黄鱼的生息繁殖。
第八条 对繁殖保护大黄鱼资源有显著贡献,或使大黄鱼资源免受重大损失的,管理站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由保护区管理站按规定给予以下处罚:警告,责令赔偿损失,没收渔获物、渔具,吊销渔业许可证,罚款等,也可以并处。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管理站”是保护区的专门管理机构,在省水产厅的指导下,实施本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的应用解释权属省水产厅。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8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区界各点的经纬度
第一点 龟鼻 北纬26度36分50秒、东经119度42分24秒;
第二点 佛头角 北纬26度42分25秒、东经119度43分30秒;
第三点 虎屿头 北纬26度43分0秒、东经119度47分18秒;
第四点 瓦窑前 北纬26度40分12秒、东经119度54分18秒;
第五点 东埯 北纬26度40分0秒、东经119度55分24秒;
第六点 大屿 北纬26度37分36秒、东经119度55分54秒;
第七点 舟子角 北纬26度33分54秒、东经119度56分24秒;
第八点 东洛岛 北纬26度25分30秒、东经119度55分0秒;
第九点 可门角 北纬26度25分48秒、东经119度59分12秒;
第十点 陶沃 北纬26度26分48秒、东经119度49分42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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