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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04-02 【实施日期】 1997-04-02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4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条修改为:“对拒缴违法所得的,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知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抵减其预算内拨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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