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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1997)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七十八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七十八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04-04 【实施日期】 1997-05-01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产业领域】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八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97年4月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4月4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
       (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提供虚假技术或者以虚假技术信息牟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以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原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原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六条……
  (三)提供虚假技术或以虚假技术信息牟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八条 罚没收入一律上交同级财政。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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