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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的决定(1997)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04-04 【实施日期】 1997-05-01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的决定
(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屡查屡犯的,除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处罚,价格管理部门可责令停业整顿”。
本决定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 《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原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屡查屡犯的,除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处罚外,价格管理部门可责令停业整顿;逾期未整顿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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