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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06-29 【实施日期】 1997-06-29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将《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进行批量生产或销售的,由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或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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