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65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1997-07-14 | 【实施日期】 1997-07-14 |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14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进场交易证(摊位证)。”
二、删去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