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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65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65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07-14 【实施日期】 1997-07-14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14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进场交易证(摊位证)。”


  二、删去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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