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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城镇房地产纠纷仲裁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09-01 【实施日期】 1997-09-01
【法律话题】 争议解决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 公共管理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城镇房地产纠纷仲裁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1997年9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废止《宁波市城镇房地产纠纷仲裁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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