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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10-17 【实施日期】 1997-10-17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三章中出现的“地面”修改为:“地表”。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三、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罚款收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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