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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草原法>细则》的决定(1997)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12-11 【实施日期】 1997-12-1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草原法〉细则》的决定
(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草原法〉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删除该条第二项中“没收全部收入”、第五项中“没收其非法所得和使用的工具”和第十项“收回草原使用证”的内容。

二、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可以申请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删除第二款、第三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草原法〉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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