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1998-06-06 | 【实施日期】 1998-06-06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教体文 |
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破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学校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