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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奖励举报书报刊电子出版物领域“制黄”“贩黄”和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9-06-07 【实施日期】 1999-06-07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教体文
          广东省奖励举报书报刊电子出版物领域


       “制黄”“贩黄”和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暂行办法


             (1999年6月7日)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制黄”、“贩黄”和非法出版活动,强化市场管理,保障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出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直接或以书面、电话及其它形式向省、市、县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举报“制黄”、“贩黄”和非法出版活动的公民、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经查证属实,即为举报有功人员。

 第三条 书报刊、电子出版物领域的“制黄”、“贩黄”和非法出版活动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制作、储存、运输、销售淫秽色情、违禁及非法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和电子出版物。
  图书的媒体形态包括:书籍、课本、图片、年历、挂历等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的媒体形态包括: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和新闻出版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式。

 第四条 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1.举报“制黄”、“贩黄”和非法出版活动以及无证从事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制作活动,查获其用于编辑、制作、印刷、复制、贩卖等生产、运输专用工具、设备的,按每案没收生产、运输等专用工具、设备的拍卖(价拨)收入或罚没总金额的10%以内的奖励金予以奖励。举报非法光盘生产线的,按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举报“制黄”、“贩黄”和非法出版活动及无证从事书报刊、电子出版物批发(含储存)、销售活动,查获淫秽色情、违禁出版物和数额较大的非法出版物,每宗收缴数量1000至1万册(张)的,视情给予5000元以下奖励金;收缴数额1万册(张)以上的,视情给予5万元以下奖励金。
  3.同时举报前两项,属同一违法违规者的,按奖励金数额大的一项给予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属不同违法违规者的,合并给予奖励。
  4.举报重大淫秽色情、违禁出版物案件,非法出版物数额10万册(张)、非法经营数额200万元以上案件有特殊贡献的,经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批准,可不受上述奖金数额的限制。
  5.两人以上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由奖励金颁发机关按举报人在结案中的不同作用,决定每个人在奖金额中的份额。

 第五条 已查获用于书报刊、电子出版物领域“制黄”、“贩黄”等生产、运输专用工具、设备的变价收入和罚款,查获淫秽色情、违禁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的罚款,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奖励举报人的奖励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从该罚没收入中予以核拨。

 第六条 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奖励工作在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下,由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第七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无特殊情况,一般应在破获案件的3个月内,由行政主管部门向举报人颁发。

 第八条 接受举报和实施奖励要由专人负责,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有关资料。违者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有功人员打击报复,违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各市、县可参照省的规定,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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