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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9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9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0-03-23 【实施日期】 2000-03-23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9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的决定》2000年3月23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3月23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的决定
(二000年三月二十三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重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是全市蚕种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蚕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蚕种的管理工作。
市蚕种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蚕种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市)蚕种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市蚕种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蚕种监督管理工作。”

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中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皆修改为“市蚕种行政主管部门”。

三、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

四、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中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蚕种管理机构”。

五、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蚕种价格风险金,由市蚕种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向蚕种生产单位收取,应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其具体的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由市蚕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制订”。

六、删去第四十一条中的“蚕种改良费”。

七、删去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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