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黑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4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黑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4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0-06-06 | 【实施日期】 2000-06-06 |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 【产业领域】 |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4号)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6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
黑龙江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6月6日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
《黑龙江省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0年6月6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黑龙江省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