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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黑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4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黑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4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0-06-06 【实施日期】 2000-06-06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4号)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6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

黑龙江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6月6日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
《黑龙江省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0年6月6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黑龙江省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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