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1-03-30 | 【实施日期】 2001-03-30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食品药品 |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将《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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