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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修正案(2001)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05-18 【实施日期】 2001-05-18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教体文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修正案


        (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第七条第一款中的“科技干部管理部门”改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2、删去第十九条。
  此外,根据本修正案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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