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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1)

【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06-01 【实施日期】 2001-06-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物流仓储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6月1日)

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修改为:“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应随车携带。”

二、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即:“具备条件的客运线路,其经营权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可实行有偿使用,所得资金在财政部门监督下用于道路客运基础设施建设。”

三、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即:“汽车性能检测站是独立的、社会化的道路运输技术服务机构,其设置应符合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

四、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客运出租汽车不按规定装置出租标志顶灯、不使用或不正确使用‘空车’标志和计程计价器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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