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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10-26 【实施日期】 2001-10-26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产业领域】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决定


      (2001年10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每年五月的第三周为全省科普宣传周。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集中开展全省范围的系列科普活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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