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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5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5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12-28 【实施日期】 2001-12-28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5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已于2001年12月28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28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开发区位于杭州市下沙地区。”

二、第十条修改为:“开发区内外汇管理、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等业务工作,由有关部门或其设在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办理。”

三、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不允许兴办的。”

四、删去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六、删去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七、删去本条例中章的序号及名称。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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