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0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
【发布日期】 2001-12-28 | 【实施日期】 2001-12-28 |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技术服务 |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四十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2月28日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决定
(2001年12月28日通过)
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第(四)项修改为:“技术含量高、市场容量大,对形成高新技术产业有明显效果的;”
二、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或者在技术转让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经财税部门核定,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
三、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