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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0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0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1-12-28 【实施日期】 2001-12-28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技术服务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四十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2月28日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决定


(2001年12月28日通过)


  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第(四)项修改为:“技术含量高、市场容量大,对形成高新技术产业有明显效果的;”


  二、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或者在技术转让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经财税部门核定,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


  三、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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