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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03-30 【实施日期】 2002-03-30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 公共管理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等补办有偿使用手续的,应当经具有地价评估资格的机构按规定进行地价评估。地价评估结果应当向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耕地每年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三、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土地登记申报者出具虚假文件骗取登记或涂改土地登记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注销其土地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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